好消息,市经信委整整发布了17项产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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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项目名称:

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

申报时间:

共受理17项资金补贴项目,详见下方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升企业竞争力等产业政策措施,我委决定组织实施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请符合相应条件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参与项目申请。

你知道受理几项资金补贴项目嘛??!!

整整17项不同产业资金类别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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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共受理以下17项产业类别资金项目

1、年农业发展扶持计划

2、年现代渔业扶持计划

3、年互联网产业扶持计划

4、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

5、年新兴产业(新材料、绿色低碳、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扶持计划

6、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

7、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

8、年度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9、年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

1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

1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1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

13、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14、年度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15、年度会展业扶持计划

16、年度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计划

17、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

1、年农业发展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8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16日至年6月15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一)现代农业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期间需在年1月31日至年1月31日期间,扶持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农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农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对口帮扶合作项目放宽到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相关建设项目放宽到深圳市外。

(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期间需在年1月31日至年1月31日期间,主要扶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含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现代农业生物产业项目:事前资助项目,主要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集聚区现代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基地(深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项目建设以及农业生物育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推广和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1.现代农业项目:事后资助方式,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2.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事后资助方式,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本市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采用事前全额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万元(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3.现代农业生物产业项目:事前资助方式,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二)资助方式:

1.现代农业项目:事后无偿资助方式,(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2、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事后无偿资助方式,(规划布局的重点项目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3.现代农业生物产业项目: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一)现代农业项目:

1.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万元以上(市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但不受上述第1、3款的限制。

(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

1.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合同剩余年限3年以上,或承诺继续经营不少于3年;项目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项目投资方可申报且不受合同年限限制;

3.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4.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新技术,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

5.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万元以上;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2、3、4款规定,但不受上述第1、5款的限制。

(三)现代农业生物产业项目:

1.申报主体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万元以上;

3.拥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项目用地,固定的生产场所;

4.项目处于技术示范推广阶段,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新技术,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2、年现代渔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1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6日至年6月17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现代渔业海洋生物产业项目:事前资助项目,主要扶持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及海洋生物育种、海洋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推广、海洋生物技术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现代渔业海洋生物产业项目:事前资助方式,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二)资助方式:

现代渔业海洋生物产业项目: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现代渔业海洋生物产业项目:

1.申报主体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万元以上;

3.拥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项目用地,固定的生产场所;

4.项目处于技术示范推广阶段,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新技术,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5.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6.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3、年互联网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5月31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3日至年6月8日17时整(工作日)。

一、支持方向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互联网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重点:

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①网络服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教育、网络旅游、互联网健康与医疗服务、即时通讯、网络搜索、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等;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交易及服务(自营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营销服务、视觉服务、解决方案服务、代运营服务等)、移动电子商务、工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③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供应链协同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等;④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P2P除外)等。以上领域不含ERP等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建设。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支持重点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园区(包括实体园区和线上虚拟园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发、检测、数据分析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金融、物流、人才培养、专业服务、市场推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及同一笔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平台类项目须持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

专项申报条件: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请项目须为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事后资助类:互联网产业园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中:实体产业园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上注册的企业数量不少于0家且须持有ICP经营许可证;实体产业园80%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是从事互联网服务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虚拟产业园可以为企业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申请项目须为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4、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3日24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16日至年6月22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示范应用推广等,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1.海洋高端装备。重点发展大型海洋油气开采平台、生产平台和作业辅助平台,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平台,深远海渔业养殖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船)、液化石油气运输船(LPG船)、磷虾捕捞船、海上工程船舶、豪华邮轮游艇、无人船艇等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动力定位系统、动力设备、控制系统和循环系统等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产品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海底地形探测系统、深潜器关键技术和装备、海底作业机器人、海洋矿产勘探技术和装备,深海装备用新型材料。

2.海洋电子信息。发展智能化船舶电子装备和系统,海上信息组网装备,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水声和浮标等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和运载设备,基于4G/5G技术、水下声学等的海洋专用通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军民两用高端通讯器材,海洋关键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设备。发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及其他海洋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的集成与开发、数据储存、加工及数据挖掘等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3.海洋生态建设。强化基于生态建设的海洋开发管理,重点开展海洋监测、信息挖掘、海洋预警和资源高效高质利用技术研究。在海洋生物在线分类和海洋信息采集与挖掘等环节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在线监测设备,信息化模型与生态预报、预警产品,建立全天候海湾预警系统及重大生态灾害的风险评估能力。开展海湾生态修复和海洋资源高效高质应用示范,推进建设与提升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创新载体,全面提升提高深圳海湾生态管理水平和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深圳生态文明特征的海洋科技与湾区经济相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对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海洋产业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等领域,以及海洋智能无人系统(如无人艇、无人潜航器等)、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在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上下游配套能力领域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包括资助重点领域下列项目:1.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项目。支持海洋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海洋产业园区的初建、改建、扩建,支持游艇公共码头、船艇公共仓库、展示中心、交易中心等建设。2.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支持海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基地建设,海洋技术与产业孵化中心、中试基地等创建。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在深圳举办的海洋产业领域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四)市场准入项目。支持企业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努力扩大深圳企业国内外市场份额。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万元。

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万元。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在海洋产业领域获得权威认证的,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万元,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从事海洋产业相关综合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项目申报单位成立3年以上,上年度未来产业服务收入不低于万元;长期研究并熟悉我市海洋产业发展情况的优先考虑。

(四)市场准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涉海产业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且项目单位已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等国际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或项目单位生产的产品已完成国内外注册。

5、年新兴产业(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8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1日至年6月18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1.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石墨烯及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电子信息材料、绿色低碳材料、生物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型工程塑料、重点前沿材料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绿色制造产业:

(1)在新能源领域,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核电、可再生能源、高效储能系统、智慧能源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节能环保领域,围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生物医药产业:围绕基因测序、数字生命、细胞治疗、生物医药和高端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航空航天领域,围绕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领域,围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及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1.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石墨烯及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绿色低碳材料、生物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新型工程塑料、重点前沿材料等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绿色制造产业:

(1)新能源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节能环保领域,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环保材料和药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3.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支持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和健身休闲领域内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4.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航空航天领域,重点支持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2)机器人和智能设备领域,重点支持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检测仪器、元器件和关键部件、智能制造成套装备、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及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等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提升、应用示范,形成产业链核心竞争力。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新材料、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领域)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在在新材料、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领域)、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领域)产业内,深圳举办的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四)产业应用示范推广扶持计划项目。

示范推广: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在石墨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生物技术与精准医疗、智能无人系统(无人机)、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贷款贴息,事前资助,项目的贷款金额不低于万元,资助总额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政府资助金额不超过50%。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产业应用示范推广项目。

市场准入: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示范推广:事后资助。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对本市工业企业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拓展,结合项目总投资审计结果,按不高于前三笔销售合同或示范应用合同的总额30%给予奖励,单笔销售合同不低于万元,最高奖励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人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申请单位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未出现连续2年亏损,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产业应用示范推广项目。

市场准入:年度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

示范推广:项目须为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的,具有国际、国内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已完成相关产品的销售或示范应用合同(年1月1日后签订)。项目申报单位需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拥有相应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6、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含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信息安全专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3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22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

新一代信息技术方向: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大数据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

(1)下一代信息网络:新一代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专网领域的应用示范,北斗导航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商业化运营应用示范;

(2)云计算:云计算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和运营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示范;

(3)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物流、交通、医疗、能源、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示范;(4)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在卫星导航、物联网、汽车电子、医疗设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示范;

(5)高端软件:高端基础软件、工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信息服务软件、金融区块链软件应用示范;

(6)新型显示:低温多晶硅技术(LTPS)、铟镓锌氧化物(IGZO)、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硅基液晶(LCOS)、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及关键元器件的应用示范;

(7)4K、8K电视:4K、8K电视网络相关核心芯片、操作系统、摄录和存储设备、编码器、智能网关和终端等产品的示范作用;

(8)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

信息安全专项方向:推动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实现自主可控或关键技术的突破,并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型环境下示范应用;鼓励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产品和服务在重点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创新和示范应用;鼓励网络和信息安全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二次创新及示范应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

鼓励和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新型显示、4K和8K电视、大数据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标准研制、行业统计分析、产业发展研究等产业服务工作。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

坚持技术创新与市场应用紧密结合,强化“产品链+应用链”协同,突出应用牵引,对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给予资助,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软件方面: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工业软件;工业、通信、金融、能源、物流、医疗、交通、教育、北斗时空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大型应用软件;面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VR/AR/MR)和区块链等新型业态的平台软件和关键应用软件。

集成电路方面: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存储器),FPGA,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设备、工业装备、物联网、数字家庭、医疗和汽车电子、显示驱动和触控、北斗卫星导航等领域芯片。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完善产业研发支撑环境为目标,对已建成运营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予以资助。

软件工具及设施租赁平台:支持面向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计算、存储、带宽等基础设施租赁服务,及开发工具与设备租赁平台。

开发者平台:支持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开发者平台的建设。

行业性支持系统和服务平台:支持面向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产品测试、资质认证、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行业性技术支持系统和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2)信息安全专项: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软件开发项目除外。

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项目: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3.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事后资助,对企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按照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前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最多前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4.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对近三年建成运营的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额(包括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等固定资产购置费、开发费、人员费等平台建设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按时上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八)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九)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基础条件,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应急预案演练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专项申报条件: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新一代信息技术: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万元,申请项目须为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拥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并有示范应用(知识产权以申报回执为准,示范应用以签订合同为准);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2)申报单位至少成立1年以上,单位在职员工不少于20人;

2.信息安全专项

(1)申报单位成立2年以上,近2年每年科研投入不低于上年度净利润的10%。

(2)申报项目须为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拥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并已示范应用(知识产权以申报回执为准,示范应用以签订合同为准);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软件开发项目除外。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服务体系扶持项目。

申报单位至少成立1年以上;申请项目建设完成时间不早于年12月31日;项目的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

1.申请单位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资助申请产品符合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属于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2.申请资助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3.申请资助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资助申请有效期为自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始三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4.申请资助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价格、数量等有关情况;

5.企业有多个新开发的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可根据在资助申请有效期内的产品示范应用情况,每年最多选择其中一项产品申请资助。

(四)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平台设立时间不超过三年,正常运营服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2.申报单位投入平台建设和运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且财务稳健,有能力为平台的后续建设提供资金;政府资助资金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0日至年6月8日17:00(工作日)

一、支持方向

支持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在深圳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确定。对符合本指南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予以奖励。其中工业百强企业最高奖励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百强企业,奖励的最高额度为万元;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的最高额度为万元。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深圳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我市年度的工业百强企业或年全年的工业总产值达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报统计局数据为准)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

(三)申报企业的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15%(含15%)以上;

(四)申报企业在深圳信用网上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年5月6日至年5月6日期间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

8、年度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1日至年6月8日17:00(工作日)

一、支持方向

支持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加大研发、管理、生产、检测等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近两年项目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项目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已实施完毕,项目起始时间自获得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当年1月1日起。

9、年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24:00至年6月5日17:00点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6日至6月13日17:00点整(工作日)。

一、支持方向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

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二)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资助计划

重点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总体功能设计、集成方案设计,以及高性能计算机设计系统开发及应用等方面的原创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

(三)工业设计重大活动资助计划

重点支持对实现全市工业设计发展目标,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设计水平,推进工业设计国际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以及由社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在工业设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资讯、设计对接、宣传推广、成果展示和高端论坛等服务活动。

(四)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计划

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单位。

(五)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和奖励计划

重点支持集聚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工业设计企业,园区整体以工业设计为主营业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工业设计行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

(六)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和奖励计划

重点支持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

支持数量和标准:有数量限制,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万元,合计资助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万元资助基础上增加万元,合计资助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业设计中心购置设计软件和硬件、实验设备(工具)、实验材料、设计资料(数据)、测试认证费和设计专利申请等。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二)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资助计划

支持数量和标准:有数量限制,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按不超过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万元。

资助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中介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三)工业设计重大活动资助计划

支持数量: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按不超过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万元。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中介审计、政府决策。

(四)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计划

支持数量: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

资助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五)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和奖励计划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服务业(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给予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设计图书资料(数据)购置,以及提供开放性、公益性的服务等。

对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如未获得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的,参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标准给予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同第一款规定。

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给予万元奖励,如已获得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则在原奖励万元基础上追加奖励万元。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同第一款规定。

资助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六)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和奖励计划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对认定的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资助计划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备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条件;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工业设计的工作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亿元,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专业的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资助计划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核心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总体功能设计、集成方案设计,以及高性能计算机设计系统开发及应用等方面的原创设计;

(二)项目以设计为主导,已经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攻关成果,单位近两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取得授权专利合计10项以上,设计成果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三)项目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设计水平在行业领先,具有较高创新性、较好示范作用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提升行业整体设计水平具有重大影响;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设施,较强的工业设计实力、成果转化推广能力,高水平的设计创新团队,专业设计人才20名以上,项目首席设计师具有5年以上产品设计开发经验;

(五)申报单位未连续三年获得本计划资助。

(三)工业设计重大活动资助计划

由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和企业单位自行举办、市场化运作、有详细的活动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活动投入万元以上。活动已经在年12月31日前举办完成,并有详细的活动总结和经费支出明细。

(四)知名工业设计奖奖励计划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单位在年7月19日以来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获得iF和红点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且未获得过本资助。

(五)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和奖励计划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从事工业设计活动的产业园区等;

(二)具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规范运营2年上;

(三)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品牌推广、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园区整体年度总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六)园区引入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或设计工作室20家以上,其中年设计服务收入达到万元的至少1家,上年度劳动生产率达到45万元/人的设计机构3家以上。

(六)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和奖励计划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外包的企业及其在深汕合作区投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成立经营3年以上;

(三)上年度(年)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四)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2项以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iF国际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以上)等国际和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认定和奖励程序如下:

(一)定量计分: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合格的企业进行定量评分,最高定量计分分。计分标准如下:

1、上年度(年)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万元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万元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2、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15%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3、上年度(年)净利润率达到20%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4、上年度(年)劳动生产率达到35万元/人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人加计1分,最高计15分。

5、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计10分,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计5分(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6、近3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每项计5分,最高计15分。

7、加分项,最高计10分:参与制定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

(二)专家评审:对定量计分(含加分项)总分达到60分的企业,市经贸信息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是: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对行业发展的示范性、企业创新性、产品或服务设计引导性以及企业国际化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分。评分最高计分。

(三)定量计分与专家评分按7:3的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市经贸信息委按照企业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结合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经贸信息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补贴不停!由于版面受限,从第十项资金补贴:

1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

(下)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项目名称:

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一批)

申报时间:

共受理17项资金补贴项目,详见下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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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

17类产业资金个个都是利好~

1、年农业发展扶持计划

2、年现代渔业扶持计划

3、年互联网产业扶持计划

4、年海洋产业扶持计划

5、年新兴产业(新材料、绿色低碳、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扶持计划

6、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

7、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

8、年度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9、年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

1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

1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1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

13、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14、年度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

15、年度会展业扶持计划

16、年度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计划

17、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

1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5月24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9日至年5月31日17:00。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21日至年5月31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1日至年6月6日17:00。

一、支持方向

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一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支持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补贴;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1.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元;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和经申请批准市外培训差旅费等费用。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国家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国家级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面向企业的专业人才培训业务两年以上的专业机构;

2.项目单位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组织人员和市场渠道;

3.项目单位为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承办机构;

4.项目单位申请资助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年度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2号)和《关于下达深圳市-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51号,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5.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或《企业家培育工程年度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

(二)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三)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1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3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22日至年6月28日17:00。

(二)“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0日至年6月20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27日至年7月3日17:00。

(三)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1日至年6月22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29日至年7月3日17:00。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0日至年6月8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19日至年6月25日17:00。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6月12日至年6月29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7月9日至年7月20日17:00。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0日至年6月8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19日至年6月25日17:00。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0日至年5月30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年6月20日至年6月26日17:00(工作日)

第二批(如有):时间待定。

(八)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0日至年6月5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11日至年6月15日17:00。

一、支持方向

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和创新发展等,主要包括以下8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并对其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交易,对成功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奖励;

(三)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对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奖励;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担保费给予补贴;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开拓国内市场,对其展位费给予补贴;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支持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办公自动化(OA)和人力资源(HR)等,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对其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对其在专精特新方面的投入费用给予补贴;

(八)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①企业发展战略类;②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③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④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⑤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资助范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一是对拟在境内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万元的补贴;二是对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2.“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3.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万元的奖励。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4.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的补贴;单笔担保额-(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5.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50万元。

6.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7.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①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②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③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④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8.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审等级结果,A级、B级和C级分别按最高补贴额的%、70%、30%进行调整。D级不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改制、辅导或境外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在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项目单位于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奖励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二)申报“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3.项目单位挂牌后进入年或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资助;已获得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资助。

(三)申报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迁入公司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3.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

4.企业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时间在年6月30日后。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上市公司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万元;

5.未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四)申报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报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2.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该目录将在6月初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公布,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年10月1日至年4月30日)内展会的;

3.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4.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六)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

4.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七)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应满一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

3.项目单位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4.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6.满足以下“专精特新”条件:

①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②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③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④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号)有关规定划分。

(八)申报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2.项目单位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

3.被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两年以上,主营业务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九)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1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6月18日9时至年7月18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7月18日9时至年7月30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绩效项目。资助申请主体应在我市具有企业法人地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并按规定在商务部统一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备案,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标准

符合条件的单家企业资助上限不超过万元。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三、申报条件

资助申请主体应在我市具有企业法人地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并按规定在商务部统一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备案,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

资助分为以下二种类型,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首次开展海外业务奖励: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完成营业额在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万元。

(二)绩效奖励: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上年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划分不同的档次进行定额奖励。

1、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万美元(含万美元)至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50万人民币的资助;

2、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万美元(含万美元)至0万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万人民币的资助;

3、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0万美元(含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万元的资助。

4、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给予企业万元的奖励。

〔注解:上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以商务部统计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

13、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15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0日至年6月22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项目,具体包括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服务贸易资金总额控制。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资助金额。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支持。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4.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及培训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3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人;如果年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人。

(2)对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人。

5.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为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体如下:

(一)示范基地申报条件:1.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2.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不含货物金额)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万美元。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2.示范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不含货物金额)。

(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条件: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应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仅本企业自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独立设备投入等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三类平台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的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2、申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

3、申请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四)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申报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

2.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0万元以上;

3.年度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五)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申报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年版)》中的技术。

2、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

3、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的条款。

14、年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6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5月20日至年6月12日17:00(工作日)

一、支持方向

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冷链配送系统建设、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中心建设以及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给予资助。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2月31日前成立;

2.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在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二)申请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商贸流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2月31日前成立;

2.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万元以上,其中网络销售额万元以上。

3.项目完成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三)申请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解决方案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12月31日前成立;

2.项目完成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且不存在以下行为:

(1)1年内存在被财政、审计、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2)3年内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3)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4)有验收不合格项目未满3年。

15、年度会展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1月14日至年1月25日17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1月15日至年1月28日17时。

一、支持方向

(一)年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二)年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包括跨年度展会)的场租,不包括人才招聘会、展销会及各种活动;

(三)年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二、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支持标准

1、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及其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得上述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定期在深圳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2、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资助。资助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分批直接拨付至展馆运营单位。对已举办并已全额支付场租的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返还主办机构财政补贴部分的场租。

3、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0元(如有突破须附情况说明)。

2)展位费:对展会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3)会务费:对展会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a.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元标准报销。

b.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c.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据实核定。

d.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e.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三)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或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16、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年5月14日至年6月6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年6月1日至年6月13日17时整(工作日)。

一、支持方向

(一)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开展的,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

重点支持: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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