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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4月,被告人叶某新刑满释放后,高调宣布出狱,后通过请吃请喝等手段笼络人心,伙同叶某东等人逐步建立、形成以其与叶某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苏某文、梁某广、叶某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雄、苏某坚等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新兴县稔村镇等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截至年,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事实共计18宗,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到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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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叶某东等11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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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与黑恶势力伴生,当人民群众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受到欺压,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勒索、强迫交易等行为,一味的忍让只会助长其嚣张气焰,积极检举揭发才能让其尽快受到应有惩处。
“河冰结合,非一日之寒”。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普通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案被告人从一次违法到一次犯罪,再到多人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多次违法犯罪,在三年间一步步走入罪恶的深渊,最终得到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积土成山,非斯须之作”。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结束后,党中央进一步作出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策部署。为总结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专项斗争的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扫黑除恶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感受审判机关为民服务的决心、担当。
新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专门法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将更有利于形成查办有组织犯罪的合力,对有组织犯罪进行常态化打击。
上述案例可以体现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条文包括:
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第二十二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叶某新、叶某东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罗定法院严厉惩治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