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当曾经甜蜜的爱情消逝不见,婚姻关系宣告结束后,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却仍将得以延续。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诉讼来解决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都要避免踩雷和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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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将分析9个涉及抚养纠纷的典型案例,以资参考和借鉴。
01.抚养费是否包含私立学校学费?
律师解读
离婚是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可以基于生活支出的实际增长而要求父母方提高。
抚养费不仅包括生活费,还包括教育和医疗费用,双方另行约定教育和医疗费按比例分担的,教育费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费用还是包括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费用、各种课外培训费用?艺术类培训费用?夏令营费用?大学阶段的费用?
以上费用承担看双方负担能力以及态度。反之法院会保守的支持义务教育的费用以及收费平价的普通课外辅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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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攻防观点
原告诉称:抚养费自年12月起由每月元增加至每月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产生的学费共计元及医疗费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产生的学费和医疗费的50%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原告就读私立贵族学校并未告知被告,且并未取得被告同意,被告只愿付出就读公立学校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为年11月所签订,距离现今已有9年之久,被告每月所支付的元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原告的生活所需,且被告收入情况有被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有权提高该抚养费,起诉日起被告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支付。
关于中山市纪中xx双语学校每学期学费,被告一直持有异议。而,杨某多年来负担了原告绝大部分学费,其具有稳定收入足以支撑原告大额学费的支出。
一方未与对方商量或在对方表示合理反对的情形下而擅自决定支付高出一般义务教育费用的教育费的,其之后无权再要求另一方负担。参照目前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必要的学杂费用支出,酌定被告应负担原告小学期间发生的费用元。
案例原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案由:抚养纠纷。
02.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可因时过境迁而要求进行调整
律师解读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确定一方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子女抚养费的时候,一般是根据离婚时情况,比如离婚当时抚养小孩所需费用等,来确定。而随着小孩的成长,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可能之前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就不一定能够适应后来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作为抚养小孩的一方依法当然可以诉请调整和变更。
编辑
李军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吴雨翰(攻方)诉称:被告从年3月起对原告的抚养费标准提高至元/月。事实与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年3月30日经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协商决定吴雨翰由母亲陈警枝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元抚养费。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开支花费较大,且被告从年4月至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原告与母亲生活贫困,一直租住学校附近的出租房已多年,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极差。为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年3月份起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提高至元/月。
被告吴润波辩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标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已生效的()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问题,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每月的实际开支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原告生活。同时前述调解书中也没有约定抚养费浮动变更的问题,被告应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且吴润波现还育有一儿子,每月需要还车贷,经济压力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陈警枝与吴润波离婚时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根据该调解书约定,婚生子吴雨翰的抚养费由吴润波每月负担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该调解书制作时间为年,至今已间隔十年之久,吴雨翰亦从学龄前幼儿成长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吴雨翰的日常生活支出、教学支出已与十年前差异甚大。且中山市近十年的物价水平已大幅上涨,吴雨翰主张的日常伙食支出、租房支出、水电支出的金额均在合理水平,结合吴雨翰的生活、学习情况,本院认为吴润波每月支付元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中山本地实际生活水平。
虽吴润波称其收入只有元/月,但其没有提交收入证明或收入流水进行佐证,从其购车贷款的月供金额(元)可推断吴润波的月收入不止元。吴润波抗辩称其要抚养另一儿子,经济压力增大。但从吴子睿的出生日期可见,吴子睿与吴雨翰于同一年出生,即在吴润波与陈警枝离婚时,吴润波已在承担吴子睿的抚养责任,抚养吴子睿不属于吴润波额外增加经济支出的新情况。故对吴润波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吴雨翰主张提高其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考虑吴润波的实际收入水平、抚养另一儿子(吴子睿)的负担及陈警枝抚养吴雨翰的实际支出需要,本院认为吴润波向吴雨翰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宜提高至元/月为宜,吴润波应在每月15日前向吴雨翰支付该抚养费直至吴雨翰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因吴润波已支付完年2月份前的抚养费,而吴雨翰是从年3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故前述抚养费标准可从年3月起开始执行。
判决结果:被告吴润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雨翰支付年3月至5月的抚养费合计元,并从年6月1日起至原告吴雨翰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每月按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
案例原型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级:一审,案号:()粤民初号,案由:抚养费纠纷。
03.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受之前协议或判决的限制。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遵守。但我国法律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子女可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且该请求不受原有离婚协议或者判决的限制。
编辑
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1.判令被告王思源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元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2.被告王思源支付原告在幼儿园阶段的教育费伙食费的一半,年下半年的幼儿园教育费伙食费等一半为元;3.被告王思源支付原告年满18周岁前发生的医疗费的一半;4.被告王思源交还原告的出生证。
被告(守方)答辩称:由于受疫情的影响,被告近半年没有任何收入,已经欠信用卡数达一万多元,之前法院判决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也无力负担,正在强制执行中。平时被告的月收入只有元左右,被告目前已经再婚,小孩即将出生,生活负担加重,因此无法支付增加的抚养费。原告其它的诉求不合法应予驳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苏鹏蕴和被告作为原告的父母,对原告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是新城镇居民,现就读于新兴县*********,居住、生活、学习在城镇。参照《广东省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年(一般地区)即每月为.25元(元/年÷12个月),故苏鹏蕴与被告各承担一半为元。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过高,超出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已请求变更增加了抚养费,现再请求被告支付教育费伙食费、医疗费、保险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平摊原告从年下半年支出的教育费伙食费的一半即元以及原告年满18周岁前发生的医疗费的一半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出生证问题,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原告请求被告交还出生证是另1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另寻途径解决。
案例原型
新兴县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抚养费纠纷。
04.父母给孩子发红包可以抵扣抚养费吗?
律师解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抚养费”的范围有哪些呢?它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教育费是指普通教育所需的费用,国际学校、课外培训、特长培训等所产生的费用则不属于普通教育费用。至于红包,如果没有备注款项用途,即没说明红包专款专用的,则红包金额可以抵扣的抚养费。
编辑
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研究生在读。
攻防观点
上诉人王仲维诉请:1、刘秋湘阻止王仲维探视王家禧,拒绝与王仲维联系造成王仲维无法按照《离婚协议》准时支付抚养费,剥夺了王仲维对王家禧的探视权。2、王仲维直接支付给王家禧的现金或为其购买的物品应计算在抚养费之内。3、王仲维因生意失败欠下大笔贷款,名下无任何财产,靠在香港打散工还贷,再婚生育的儿女也入读公立学校并接受政府资助,无法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且王家禧母亲刘秋湘有赌博恶习,债主多次上门讨债,即便王仲维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所欠抚养费,对王家禧也没有任何实际保障。
上诉人王家禧上诉请求:1、案涉教育是针对高考用日语代替英语的培训,属必要的教育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王仲维有责任有义务承担子女教育费,应当支付教育费元。一审认定该教育费用属额外教育费,是刘秋湘单方行为错误。王仲维与刘秋湘离婚后,除支付少额抚养费外,从未承担王家禧所需教育费,最后拖欠数年抚养费,其一系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应予惩戒。2、一审庭审在年11月28日进行,法院要求王仲维5个工作日内补交证据,逾期则后果自负。王家禧于年12月23日才收到法院邮寄要求书面质证的证据。王仲维提交年-年转账记录截图证据时已超过法定时间,一审采纳该证据错误。3、王仲维与刘秋湘此前有支付抚养费的固定方式,王仲维支付后由刘秋湘出具收据,不存在被阻挠的情形。年-年转账记录截图涉及金额小且大部分金额备注是“利是”,显然是除抚养费外的馈赠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抚养费,不应在王家禧应付抚养费总额中予以扣减。支付抚养费是父亲的法定义务,王仲维已举家迁居到香港,不存在经济困难情形。王仲维以此为由拖欠抚养费,对王家禧不公平。随着物价上涨及王家禧所需花销增加,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法满足王家禧的基本生活需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抚养费应从年5月起应按元/月标准计算至王家禧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关于王仲维是否拖欠抚养费的问题;2、王仲维应向王家禧支付的抚养费如何确定及是否需要一次性支付。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了离婚后对婚生子王家禧的抚养问题,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仲维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第一,对于年1月的元,年7月至年11月支付宝转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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